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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人口普查资料的显示,1953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为3401.38万人,至2000年,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至10449.07万人本报告分析中使用的人口普查数据,依据的均是直接汇总数据,即不含普查中漏登的人口数(2000年人口普查全国总人口漏登率为1.81%)。这些数据与经过调整、修正后的数据不完全一致,但它不影响趋势分析。如按调整、修正后的数据,2000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全国总人口为126583万人。,增长了2.07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由1953年的5.89%升至2000年的8.41%。
表1 历次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数及占全国人口的比重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持续发展的态势,体现了我国民族政策及其在人口控制政策中的特殊保障。进入19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少数民族成分绝大部分得到识别,少数民族人口在统计层面呈现了持续增长的态势,即便在1990年代开始显著下降,但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民族识别政策延续到19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少数民族人口的统计,在族别方面反映了渐进的数据。例如,1953年的全国人口统计,纳入统计的少数民族为43个,有17个少数民族被列为“其他未识别的民族”口径,计101.73万。1964年的全国人口统计,纳入统计的少数民族为53个,“其他未识别的民族”为32.4万。1982年的全国人口统计,纳入统计的少数民族为55个,“其他未识别的民族”为79.97万。当然,事实上,自1953年以后新确认的少数民族虽然有17个,但是均属于人口在10万人以下、甚至几千人的小民族,对少数民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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