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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关键。因此在充分、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模式显得尤为重要。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符合失地农民的切实需求,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公民权,使失地农民的国民待遇得以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而作适当调整,以保障失地农民享受城镇化、工业化的成果;同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要与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有效衔接,以尽快实现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第一节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不断地对外扩张,大批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从各地情况看,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大部分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既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曾湘泉表示,失地农民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农民的个体风险问题,而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农民群体风险问题。个体风险可以通过家庭或社区的帮助解决,而群体风险只能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化解。赵殿国:《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12月18日第3版《中国劳动保障报》。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成为化解矛盾的迫切需要。
2004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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