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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及其权限内容
所属图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
出版日期:2019年10月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权益

人类社会的土地制度基本分为两种: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制在历史上主要是国有制,即封建社会时期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私有制在历史上主要是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两者交叉出现在中国2400多年的封建王朝中。王朝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国有制,当王朝进入鼎盛时期,权贵阶级为了垄断土地这一重要资源,鼓动中央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改革,结果是大地主不断垄断兼并雇农的土地资源,建立起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所有权流转是一种掠夺农民土地资源的行径,这必然会激起农民的反抗,从而演绎出中国封建社会“兴盛—衰亡”的历史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牢牢锁定在农民集体手中,从而保障了中国农民享有土地的基本权利。本章将沿着“理论的集体所有制—中国实践的集体所有制”的逻辑脉络,以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为背景,从理论上分析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流转,如何流转才能保护流转中的农民土地权益。

第一节 集体所有制理论

马克思主义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和缺陷,人类社会将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实现一个全民所有制的社会(苑鹏,2015)。马克思驳斥巴枯宁编造的无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要对农民实行奴役的谬论时写道:“(因为有产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从他们的状况来看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