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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了有关农村老人、涉老活动的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快速增长,养老金短缺,养老资源匮乏,养老体制不完善,“养老”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的严重问题。“以房养老”是某些发达国家成功实施了的一种养老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居住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我国实行以房养老的条件已具备,特别是在黑龙江“未富先老”的省份,推行以房养老尤显重要。本文深入分析了黑龙江省以房养老存在的问题,意在提前筹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和发展农民权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当我们提出要制定一部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时,人们不仅要问,我们不是已经有了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了吗?的确,我们确实有这么一部法律,就是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现在看来,这部法律具有许多不足的地方,需要进行认真研究。笔者认为,某些不足在它刚出台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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