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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式与美国式权利处理模式均同自身宪法解释的理论、方式、指向密不可分。在处理我国相关问题时,绝不可能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处理模式,因为中国式权利作业体制有着独特的宪法背景、政治环境以及传统力量的影响,盲目照搬的时代早已远去,对比分析德国式与美国式基本权利水平效力解决路径,提炼成熟的处理规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论,才是可能的研究方向。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民事司法裁判中进行多重维度的梳理后发现,我国基本权利条款存在三种效力模式,分别为“基本权利—公民义务”和影响合同效力型的直接裁判效力、运用民事概括条款的间接裁判效力、价值指引的非裁判效力。但总体上裁判逻辑混乱,原因在于,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前提、忽视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条件、缺乏合宪性解释方法。据此,应从法律条款的抽象...
本章主要从廉姆森的关系合同理论、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经营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和在中国乡镇企业的关系合同中的应用等五个方面介绍了嵌入性与关系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35条规定了两阶式的集体性物业服务合同缔约形式,但未明文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另行与业主个别缔约。《物权法》第81条中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不能成为个别缔约的授权性规则。实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于“集体合同”外再行“多重缔约”的现象,殊值重视。因非规范缔约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但可从拘束力评价的角...
诉权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当前学界对其合法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合法性肯定说以私法诉权说为理论依据,将诉权等同于私法上的实体权利,这与诉权属于公法权利的学界共识龃龉,在合法性论证路径上缺乏认同。合法性否定说从诉权的人权属性出发,一方面认为诉权不可放弃、不可处分,另一方面却认为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而在观点坚持上无法做到前后一致。诉权属于程序...
2002年《政府采购法》通过时,其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据此学界不少学者从法律适用视角定性政府采购合同,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固有的维护公共利益、控制行政权及经济调控功能等行政法律属性在其定性考量中不被视为决定性因素。为保持自身的逻辑自洽,这些学者甚至从契约性视角来解读后面诸要素。本质上看,这种以法律适用掩盖法律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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