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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补充形式,与抗诉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检察监督体系,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制度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应从立法、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方来完善其不足之处,检察机关应加大适用力度,发挥其柔性监督的独特功能。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因改变传统的控、辩、审三方齐备式的诉讼构造,可能因被告人之庭审缺位而带来权利保障措施旁落,进而冲击正当程序项下的若干原则与规范而备受疑义。立足于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变革的时代语义,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探讨不应单纯囿于正当程序对常态对席审判范式的基本框定,不能以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作为制度诟病的必然论据,而是应当以一种理性、中立的立场,回...
当事人程序主体权是程序主体性的权利表达,而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彰显正是当事人主导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要义。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实现不仅包括概念上的主体性和自觉、自决、自主上的主体性,而且包括与其他程序主体相互承认、尊重关系之中的主体间性。当事人主体间性要求其他主体对当事人主体性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法院审酌义务、突袭性裁判禁止义务及释明义务等自我约束性内容是其...
当前,行政化处理涉诉信访,带来了“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等问题,折射出信访与法治的背离。推动信访法治化进程,让涉诉信访的处理回归司法轨道,是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要求。法律程序处理涉诉信访,要坚持遵循保障诉权、维护司法终局和权威的法治原则,不能离开司法程序。应着力完善司法制度,从立法层面进行诉讼终结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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