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所有成员均需要由合作社提供生产资料购买、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产品销售等服务,目的是通过合作社互助提高规模效益;成员基于对合作社经济参与的程度分享合作社盈余,以交易量为核心的对合作社服务的利用,更多发生在小规模农户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量返还为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合作社中相对弱势的农民成员经济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报告从服务成员能力和盈余分配方式这两个维度,考察合作社本质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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