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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文章摘要

受人口老龄化、制度设计与执行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体系可持续性面临严重挑战。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多个测算均表明,按照现有实际参数运行下去,未来年度缴费缺口巨大,可持续性为社会保险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意味着征收体制改革的方向应以提升征收效果为基本出发点。分析表明,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有六大优势:第一,税务机关征管条件优越、信息处理能力强,税费“同征同管”有利于实现对企业缴费的“依法足额征收”。第二,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管理便捷,核心模块全国一致,税务全责征收可以为参保人提供便捷服务。第三,税务全责征收具有边际征管成本优势。第四,有利于推进下一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第五,夯实社会保障事业的政府职责,多方助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第六,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体系以及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四大优势:能发挥经办管理业务的专业性;有利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建立高效便民的社保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建设。本报告基于两种征收机构的优劣势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

作者简介

汪德华: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与政策、财政审计、社会保障、宏观经济。在《经济研究》《世界经济》《比较》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2008年获首届“浦山奖”。

房连泉: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社会文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拉美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