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区域间农业碳减排参与主体划分为管理服务主体、经济主体、社会主体以及其他主体四大类,并对其在整个减排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阐述了这四类主体参与农业碳减排补偿机制的意愿。 研究认为,在整个跨区域农业碳减排体系中,管理服务主体承担着极为重要但并非主要的功能,促进经济参与主体的实质性减排和区域间的整体碳减排。经济主体、社会主体、其他主体则响应管理服务主体的倡导,直接或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中温室气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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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文:戴小文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四川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科学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专业背景为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主要从事农业碳减排、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治理等领域的研究。著有《中国低碳城市建设研究》一书。在Journal of Integrative Agriculture、《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资源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何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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