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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土地利用要受到土地利用规划的管制,土地市场价值会因为规划管制用途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比如,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控制和对农用地的保护,一方面会使建设用地相对于农用地产生规划管制性增值;另一方面,由于被保护的农用地只能按照农用地来使用或在农用地市场上转让,而建设规划圈内的农用地在未来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因此建设规划圈内农用地的市场价值和建设规划圈...
法律和政策方面对农民财产权保障的力度增强。但是,农地发展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状况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群体的整体生存状况有被恶化之嫌,不利于农村、农业以及农民的发展。唤醒与释放农地发展权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具体到土地征收补偿方面而言,应当放弃将土地征收改变土地权属作为增加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市场供给的唯一方式的做法,通过多种途径满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前沿问题,也是社会学研究和社会创新的重要课题。不仅牵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加涉及农民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决定以来,更加引起了社会和社会学者的重视。本文着重从安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突破口,主要分析了农地征收补偿标准...
由于流域管理机制和制度等存在一定问题,流域环境补偿交易成本很高,同时存在着流域补偿主体、范围难以确定,流域水文、水资源等服务的价值评估困难,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对中国已经实施的典型的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其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为其他相似流域生态补偿的构建提供借鉴。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流域生态环境服务补偿现状,并通...
许多国家在从宪法层面上保护私人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土地财产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诸多伴随义务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征收权,确立了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土地财产的法律条款,同时确立了土地财产无公正补偿不能剥夺的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公权力强制取得或消灭土地权利的行为,是财产权存续保障的重大例外。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加之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使得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本章对我国的传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介绍。
加快建立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机制,是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报告在分析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建立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机制的战略构想及主要路径,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快建立中部地区资源性产品输出和输入地利益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是确定补偿标准。本文根据环境经济学的效率准则和科斯定律建立了我国江河源头生态补偿机制的解释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两种方法,即基于上游源区生态保护成本的估算方法和基于源区为下游提供水质水量服务的生态服务价值估算法。从以上两种估算方法计算出的东江源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20.35亿元/年和15.87亿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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