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贫困救助

精准帮扶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路径选择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2

  近年来,随着民政领域政策创新步伐的加快,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升。但在应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时仍存在制度短板,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成为社会救助的薄弱环节。各地民政部门纷纷出台政策,将社会救助的阳光辐射到支出型贫困家庭。

  理念转换

  全覆盖。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对贫困的认识是影响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随着人们对于贫困的认识由“经济贫困”向“人文贫困”的转变,以及对于社会公平、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视,在保障项目设计及运行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制度全覆盖理念。

  精准化。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精准救助,关键在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资格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的申请考察的是上年度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总收入与总支出,只有因病、因灾、因教育等导致总收入小于总支出的家庭才能申请救助,因此家庭收入核定环节在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过程中尤为重要。此外,精准救助还包括救助项目的精准化,要求针对不同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以及相应的救助需求进行精准救助,形成特色救助服务,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更加科学与合理。

  阶梯式。在救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救助家庭的资格认定和救助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不仅仅局限在收支状况、财产审核和家庭成员资格认定这些方面,还应当综合考量救助对象的自身脱贫能力、陷入贫困的程度、就业意愿等因素,对救助对象进行梯次救助,使有限的救助资源对支出型贫困进行最有效的救助。

  可持续。根据支出型贫困的反复性特征,导致家庭陷入支出型贫困的原因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如发生重大疾病后治疗的反复性、突发灾祸的反复性、子女教育在多阶段需要高额费用等。说明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救助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上具有很强的动态性,这就需要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在制度层面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坚实的保障。

  多主体参与

  政府。政府作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作为救助的主体,政府各相关机构要承担起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职责,不仅要重视社会救助的宣传,还必须为社会救助发挥真正作用而建立各种有效的运行机制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社会力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意识的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救助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要提高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与救助成效,必须实现政府与民间的合作,弥补政府救助资金紧张、工作人员不足等问题,互相取长补短,达到效益最大化。

  家庭。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它不仅是重要的经济交换和生产单位,更是应对风险的单位,其对社会救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对于家庭成员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家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充分重视家庭自身的能动作用,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充分发挥家庭在整个救助环节的基础功能。

  全方位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基本生活救助是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即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应该从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开始,从原来单一以收入为衡量标准到考虑支出的收支平衡状况,设定家庭最低实际生活水平线,对实际生活水平在标准线以下的家庭给予经济补助,确保贫困家庭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根据致贫原因救助。根据致贫原因救助就是要根据支出型贫困家庭具体的致贫因素,考虑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将救助项目与实际困难联系起来,形成有针对性和特色化的专项救助。根据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开展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科学制定各自相关的配套措施。

  其他专项救助。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除了资金支持外,还应包括实物、服务和就业等项目的供给。其中,实物和服务救助是对经济救助的补充,也是根据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如在医疗救助、突发事件救助中人们对于实物和服务救助的实际需要,形成综合救助体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而就业供给则是通过对能够依靠自身力量脱贫的家庭提供就业机会,让其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生活困境,实现自力更生。

  关键措施

  尽快整合并实施支出型贫困救助相关政策。目前,支出型贫困人群帮扶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地位将越来越突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相关机制,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有效救助。特别是要对现行支出型贫困治理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重视制度的落实。

  明确各主体在支出型贫困治理中的作用。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需要各方参与主体的相互配合。政府提供解决贫困问题的制度化举措,在支出型贫困救助中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组织分担救助责任的社会化行为,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充分发挥家庭在整个救助环节的基础功能。

  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复审、监督机制。首先,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对象认定和准入条件,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进入帮扶体系。其次,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退出机制,保证最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最后,建立健全针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保证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扶助基金。作为救助的主体,政府各相关机构要承担起支出型贫困救助资金投入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发挥牵头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在政府机构的积极倡导下,充分发挥民间慈善机构、企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多渠道筹措支出型贫困救助资金,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难题。

  利用大数据建立贫困治理效果的动态反馈系统。一旦贫困群体接受救助,政府对其建档并实时跟踪,配合政府支出、救助项目、救助时间、个体差异等数据,便可以对贫困治理的效果进行动态反馈,甚至可以根据不同贫困家庭的差异化需求,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提供不同的救助服务。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