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救助

辽宁发布城乡居民低保等新标准 7月1日起执行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6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在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上,通知明确,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沈阳市、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提高5%以上,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沈阳市、大连市提高6%以上,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提高7.5%以上,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明确,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集中、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且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中、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统一。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市、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市、营口市、铁岭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通知明确,全省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5月14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庆湖说,目前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普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从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来看,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月592元,折算到每年就是7104元,而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每年4659元,两者相差2445元。为了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保障水平差距,本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坚持农村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同时,2018年辽宁省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虽然全部高于辽宁省执行的扶贫标准,但有些地区提高幅度还不大。这次加大农村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特别是加大原来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区的调增幅度,可以让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高于扶贫标准,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王庆湖还强调,本次提标加强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与低保救助衔接,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其中,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要高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