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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3〕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来抓,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部分地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出现“骗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整体联动,互相配合,切实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把握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三、 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

  (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每3年调整1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乘以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其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来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乘以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其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来确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联审联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决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要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的政策规定,严禁脱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收入状况,以其它因素为条件认定保障对象。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选择上墙、互联网、电视、广播、短信等至少两种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三)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力度。结合贯彻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检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同时,县、乡两级要结合乡(镇)、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定期对乡(镇)、村两级保障面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并按规定减免相应的费用;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构建多方位的监管机制。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暂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月发放。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披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的作用,健全村委会和居委会有效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机制,提高村(社区)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能力,着力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组织配合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体制。

四、 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一)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力量。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发挥好各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对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的申请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杜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出现的“人情保”、“关系保”、“骗保”、“搭车保”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跨部门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完善工作机构、信息核对平台和核对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平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农业、农机、水产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和涉农补贴资金、个人信用报告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实现核对对象相关经济信息的查询、比对、分析和统计。暂时无法实现电子信息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按规定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的高效、科学和准确。到2015年年底,全区要基本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 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要按保障对象数量、服务半径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算所需工作人员数量,充实各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其工作人员配备可通过内部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面向社会招聘、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解决。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精确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责任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对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