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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6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精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专业社会工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适应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需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群体特点与救助需求,逐步引入社会力量承接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大力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加快建立人性化救助、亲情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社会化参与的首都救助管理工作模式。

  到2015年,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制度,培训建立一支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市特点、与新型救助管理服务体系相适应的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主动救助

  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1.加快建设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救助进社区。各区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在主动开展街头巡视工作的同时,以网格化管理手段拓展救助覆盖面,在街道(乡镇)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救助知识培训,鼓励积极开展宣传、巡视和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劝导工作。

2.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开展街头外展服务。各救助管理机构可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资源,到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较集中的区域提供外展服务,运用专业工作方法寻找和发现救助对象并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3.加大救助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求助电话、举办宣传咨询活动、联系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宣传,弘扬社会公德,使流浪乞讨人员和广大市民充分知晓救助政策和求助办法。

  (二)引入专业力量提供救助服务

1.提供专业救助服务。各区县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或其他形式,与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教育矫治和技能培训等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救助服务,参与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工作。通过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志愿者活动基地、实习基地等形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教师、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2.做好预防帮扶服务。对本市外出流浪人员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引导社区(村)、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源头预防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进行疏导、帮扶,采取定期走访、心理辅导、社工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积极联系、动员爱心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等为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与就业帮扶,帮助其自立自强。

  (三)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滞留人员托管单位监管机制

  通过实施托管单位项目管理制和引入竞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长期滞留人员托管单位选择和监管机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明确服务项目目标、标准、内容与评估监督方式,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治疗有保障、价格较优惠、服务更便捷的福利、医疗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四)逐步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按照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发展要求,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专业社工服务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内部培训和社会引进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提高救助服务成效的重要举措,是打造救助服务品牌、树立民政为民形象的重要抓手。各区县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六型”社区建设、网格化社会服务等有效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灵活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等优势,与政府救助机构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二)支持引导,加强能力建设

  各区县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层面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提供支持。积极构建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情况,引导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和《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社〔2012〕2501号)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街面救助发现、响应与劝导、机构内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跨省救助、长期滞留人员安置等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合理使用救助资金,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等服务需求。要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评估

  市民政局将建立评估制度,直接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公布。对救助效果和社会影响好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扶持和推广;对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帮助协调解决;对虐待、伤害流浪乞讨人员的或非法用工嫌疑的,终止项目并妥善安置受害人,及时报公安机关或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