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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31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新核定方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重点针对向民政部门申请的各类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救急难”事项除外。

  据悉,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家庭,财产标准应符合多项要求,包括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人均不得超过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大型、小型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能超过一套,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方米除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