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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国民政府和四川省制定的有关救济院的法律制度
所属图书:西南法学(第1期)
出版日期:2018年11月
关键词:
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地方实践及其困境(1928—1945)——以荣县救济院为例的个案研究

社会救济,我国古已有之。民间以宗教与本土信仰融合而设立的院、堂、会、厂等私立救济机关的形式普遍发展着。现代社会救济制度源于西方。欧美初期的社会救济事业皆先由教会担任,后逐渐转由政府工作。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所颁《济贫法案》,为后世救济法之滥觞。近代以来,关于西方救济事业对中国救济事业的影响有不少研究,甚至将其视为中国救济事业现代化的前奏。对社会救济问题的关注,有从历史发展角度展开的研究,也有在某一时间范围内对特定时期的社会救济问题展开的研究,有以国家社会层面的宏大视角为主,对于地方救济事业发展的研究,有以省级区域社会为主的研究,也有关注救济事业在制度发展方面的研究。但是关注县级社会,尤其是作为抗战大后方的四川,在战争与灾害时期的社会救济与对救济院的研究,仍有一定的空间。

四川省县级救济院概况

社会救济是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帮助的一种方式。国家或者社会对弱势群体,或因灾害、战争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予以关注及救济。1928年,国民政府政权趋于稳定,内政部公布管理各地私立慈善机构规则。国家与社会层面的救济事业渐入正轨。1943年9月29日,国民政府公布颁行了《社会救济法》。该法规定的救济项目有安老、育婴、残废教养、流民习艺、医药救济、家庭补助、贷款、职业介绍以及天灾急赈等。各省、市、县普设救济院,救济经费列入中央及地方预算。所救济者包括老幼因生命的过程中或职业遭遇厄运或危险者、疾病或贫穷者,以及因我国抗战受灾或受难者。

《社会救济法》的立法初衷在于安老育幼、周恤废疾、拯救困穷,试图通过国家的立法,将传统社会以来从未系统整理过的社会救济活动进一步转变为救济行政事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