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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哪个部门征收更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
所属图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8)No.9:社会保险征费体制改革
出版日期:2018年6月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问卷分析报告

引言

我国建立了全球范围内参保人数最大的社会保险体系,为全体国民提供了覆盖生命周期的基本保障。2016年11月,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在其第32届全球大会期间,将“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2014~2016)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表彰中国近年来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工作中取得的卓越成就。然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和人口流动加速,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问题逐渐广受关注,这其中既包括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效率效果问题,也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陆续成立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各项经办业务。20世纪90年代末,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大批职工下岗失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难度加大。为“确保”养老金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必须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1999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出强化保险费征管的一系列措施,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可介入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具体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大约半数的省、市、自治区将社会保险费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2002年以后,各地征收体制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但表现出三种变化方向:一是双部门征收转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例如,浙江省、广东省(东莞、深圳除外)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由双部门征收明确转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二是双部门征收退回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例如吉林省、四川省(绵阳市除外)、贵阳市和长沙市等地区。三是一直维持双部门征收至今,例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东莞市等。河南省自2017年1月1日将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