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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务院扶贫办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构树扶贫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0  编辑:陈亚丰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构树扶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35号),指导地方稳妥、规范、有序做好构树扶贫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种植品种和范围

构树扶贫试点工程推广的为杂交构树,不同于植物学上的一般构树,应充分发挥杂交构树环境适应性强优势,在温度、年积温、降水量、耐盐碱量、海拔适宜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种植杂交构树。

(一)关于在贫困地区种植杂交构树。允许在一般耕地种植杂交构树,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支持脱贫攻坚,对已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的,强化日常监管,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变化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因植株退化等原因已无法产业化利用或种植中对耕地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须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确实不能恢复的,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对贫困地区继续推进构树扶贫试点,确因构树扶贫产业规模发展需要扩大种植面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避让平坝地、水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在县域范围内进行补划。

(二)关于贫困地区以外种植杂交构树。可以在一般耕地上科学、规范种植,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种植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在县域范围内按要求补划。

二、加强技术研发

依托科研单位和高校的技术力量,加强对杂交构树新品种选育关键技术、绿色丰产栽培关键技术、低成本规模化采收加工关键装备技术、青贮及饲用技术方面的研发,完善种植、养殖和加工等技术标准,加快杂交构树饲料化利用技术和模式的推广,开展杂交构树高效综合利用示范,建立产业化基地,提升构树产业扶贫效果。

三、做好跟踪监管

各试点地区要在充分调研和多方论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愿原则,合理确定种植规模,稳妥推进杂交构树扶贫工作。

(一)加强工作指导。省级扶贫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协商、定期评估、督促整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指导本地区杂交构树用地政策的落实,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试点地区杂交构树种植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指导。

(二)做好产销对接。省级扶贫部门组织引导相关地方政府、企业及农户,积极开拓本地和北方牧区市场,以销定产,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带动贫困户多环节参与构树扶贫产业发展,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

(三)开展专项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杂交构树扶贫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杂交构树试点扶贫效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耕地质量监测和保护等方面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8日

内容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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