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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厅字〔2016〕22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条  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重视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市级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督查组成员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其他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减贫任务完成和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四)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情况;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将督查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的反馈运用。
    (一)督查情况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作为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督查情况好的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须按照要求及时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
    (三)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时汇总被督查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将开展督查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掌握情况,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
    (一)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
    (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三)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干预和插手扶贫项目建设问题;
    (四)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
    (五)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发生禁止行为事项等问题。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市县或省直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市县党委、政府或省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巡查结果的反馈运用。
    (一)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区或单位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
    (三)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4日


内容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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