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来到减贫研究数据库!

  • 全部
  • 图书
  • 报告
  • 图表
  • 资讯
高级检索
热词推荐:

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山西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做好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发挥好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脱贫攻坚进展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对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作出全面部署,为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深刻认识中央出台《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精神上来,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扎扎实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要切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确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各市要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低保城乡统筹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三留守等特殊困难群体,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要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作为重点,确保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对象定期开展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晋民发〔2015〕4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家庭成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就业情况等,科学设置收入折减系数,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予以扣减。要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晋民发〔2017〕60号)精神,充分考虑“支出型贫困”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将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特别是要高度关注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救助问题,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按规定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要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模式。

五、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山西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晋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会同相关部门资助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效实施大病关怀救助,进一步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快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一些特殊情形造成的重大生活困难、急难情况,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精神,充分发挥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六、进一步加强各类扶贫政策的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支出覆盖面。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公益慈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参与脱贫攻坚,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贫困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一兜了之”。

七、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做好数据的统计汇总等基础工作,保持基础数据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真实、准确、可靠;按照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需求,提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及相关准确完整的信息;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各类救助范围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各级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根据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措施;要加强信息比对工作,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至少每半年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并由各市民政、扶贫部门统计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附:XX市XXXX年度社会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计汇总表)。

八、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各项兜底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要进一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全过程中,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地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


内容时间:2018-11-02

相关资源

下载排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公告|帮助中心|咨询建议|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