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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制定和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14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一步做好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目标,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使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

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牧区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注重实效,循序渐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照顾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坚持量力而行、求实务实、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政策衔接,优化整合。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不断增强保障合力,提升服务水平,让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的优先优惠优待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家庭赡养政策。

1.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州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3.健全完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落实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政策,对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特困老年人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给予照料护理补贴。完善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4.经个人申请,民政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市、州政府)

5.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与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青海保监局等,各市、州政府)

6.全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市、州政府)

(三)加大社会服务力度。

7.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政府无偿提供服务场所不少于5年;对民办营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由地方财政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上述运营的场所,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方面,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探索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和财政奖补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政策,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提供临时托养服务的参照有关规定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参照有关

规定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等,各市、州政府)

8.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主体,三级医院为补充,与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为有需求的社区老年人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按规定执行。支持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内设医疗机构;未设医疗机构的,由签约合作的医疗机构定期上门巡诊,并优先安排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重点鼓励举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可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或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设立医护型养老床位。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供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9.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经常性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各市、州政府)

(四)提升社会优待水平。

10.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便利。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燃气、通讯、邮政、金融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等,各市、州政府)

11.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贫困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务措施,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12.规范完善各级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各级老龄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工作,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通道,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13.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含居住满半年以上的65周岁及以上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将体检范围扩大至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各市、州政府)

14.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省农牧厅等,各市、州政府)

(五)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15.积极探索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场、超市、博物馆、图书馆、公园、景区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社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对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持续开展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家庭开展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康复辅具。各级政府要推动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照业主自愿、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财政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16.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乘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优先登机等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青藏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等,各市、州政府)

17.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对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并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支持引导城市公交、道路运输企业在购置车辆时,优先选择方便老年人上下的车型。在有下铺火车票的条件下,应为老年人优先提供。(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等,各市、州政府)

(六)拓宽社会参与渠道。

18.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文化科技知识、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邻里纠纷等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19.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老龄办等,各市、州政府)

20.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的护理、保健等课程和专项技能培训。向社会公布具备老年照顾相关工种的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并将其开展养老护理相关培训情况纳入考核,促进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护理、保健等专业技能培训。(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市、州政府)

21.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设置老年教育课程,开发整合适合老年人修身、娱乐、养生、常见病预防、心理卫生等内容,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以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为中心,着力建设青海老年开放大学系统,积极支持各市(州)、县(区)电大发挥资源优势,设立面向社区的开放老年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依托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建设相关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远程老年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政府)

22.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加强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辐射。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院校)学习的学费。加大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健全完善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各市、州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对尚未开展的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完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惠老政策真正有效落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尤其是老年群众的监督,妥善解决老年人诉求。要强化追责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8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内容时间: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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