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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两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 一次性生活补贴和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促进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在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为全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和调整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两节”期间为全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一)发放范围。现有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

(二)发放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500元,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每人40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560元。

(三)资金安排。此次发放“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四)发放时间。“两节”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于2018年12月20日前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位。

二、调整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标准。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80元,平均达到580元/月。提标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58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573元/月,海东市56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588元/月。现有城市低保对象按照80元/月相应提高补助水平。

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600元,平均达到4300元/年(358元/月)。提标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实行据实补差的地区,现有低保对象按照600元/年(50元/月)相应提高补助水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实行分档补助,其中,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A类),按照不低于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补助;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B类),按照不低于3600元/人/年(300元/人/月)补助;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C类),按照不低于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补助。

(二)资金安排。此次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和城乡低保提标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惠民政策落实、资金发放兑现工作,确保2018年12月20日前将一次性生活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2019年1月底前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提标任务。对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落实分类施保资金。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情况于12月22日前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规范发放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放对象资格,规范发放程序,及时公开发放标准、范围和享受对象,通过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台账统一发放,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三)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做好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提标后达到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全面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对其中因病、因残等原因造成长期支出型贫困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四)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在“两节”期间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和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极大关心和关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营造关心、帮助困难群众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对于其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和家庭,要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等途径予以解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0日


内容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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