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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刚性目标和底线目标,精准实施分类分批救治策略,对全省农村牧区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开展“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行动,有力推进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提供健康保障,切实增强获得感。

二、行动目标

——2017年,全面启动农牧区贫困家庭(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下同)大病集中救治工作,核实核准患有大病的农牧区贫困人口数量,并实行分类分批集中救治,至年底,救治比例达到40%,2018年实现集中救治全覆盖。2020年大病集中救治扩大到所有大病病种。

——2017年,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优先与患有慢性病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签约,对慢性病患者实现全覆盖。同时,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扩大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慢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100%。

——2017年,完善重病兜底保障政策,降低农牧区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农牧区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政策内或合规费用自付比例低于10%。

三、具体内容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综合我省居民疾病谱、医疗机构能力水平等,研究确定:

1.救治病种。在国家确定救治的9种大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病、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病)基础上,新增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症、儿童先天性法洛四联症、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症、包虫病、肺结核等,共计14种。

2.定点医院。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不具备能力条件的,可设置在上级医院。各定点医院要建立疑难、重症病例的会诊、转诊机制,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巡回医疗、远程会诊等方式做好救治工作。成立省级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完善质控指标,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定点医院、专家组成员见《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扶贫局青海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青卫医[2017]40号)。

3.诊疗方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14个病种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自费费用应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5%以内(诊疗方案见《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扶贫局青海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青卫医[2017]40号)。

4.付费方式。按现行付费方式改革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围的病种,根据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其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执行。

5.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各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把相关病种质量控制纳入全省医疗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各定点医院的监控。

6.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救治对象医疗救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作用,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定点医院进行分类分批集中救治。各定点医院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为农牧区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并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

(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25种门诊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血友病)救助措施,为患有慢性疾病的农牧区贫困人口提供签约服务管理。

1.完善门诊慢性病救助措施。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5]118号)要求,为全省特困供养对象发放门诊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健全完善慢性病门诊救助制度,对患25种慢性病的农牧区贫困对象在门诊看病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进行救助,其他贫困对象按照9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地区,新增慢性病救助资金从各县扶贫专项资金中解决。

2.开展健康体检。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以县(区)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3.实行签约服务。优先与农牧区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服务包形式向签约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医生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优先提供预约门诊或出诊服务并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具体签约方式及服务管理内容按《青海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青医改〔2017〕2号)执行。

4.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各市(州)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居民健康需求和自身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开展重点疾病患者综合管理、康复指导、家庭护理、中(藏)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根据慢性病患者病情安排个性化健康管理,每年按管理规范安排面对面随访,询问病情,检查并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健康指导,签约医生做好随访记录。

(三)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牧区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完善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行倾斜性医保报付政策。全省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农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升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商业保险等保障措施,实行联动保销,加强综合保障,切实提高农牧区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2.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商业健康补充保险,患者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兜底保障。

3.落实“一站式”结算。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基本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相关医保、救助政策在定点医院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完成“一站式”结算,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院垫付、定期联审、统一结算的方式,切实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 

4.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充分发挥慈善医疗救助作用,鼓励支持相关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开展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依托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或免除个人费用负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是精准扶贫的有力举措,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实化细化职责,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强化联动机制,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措施。

(二)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建立统一台账,实现建档立卡农牧区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发挥乡村医生、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人员的作用,分片包干,加强与贫困患者的联系。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及时掌握贫困患者医疗救治需求,组织他们到定点医院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新发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销号一例。减少存量、抑制增量,随时更新系统数据,实时掌握工作进展。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信息定期上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三)建立月报和双月通报制度。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康扶贫攻坚月报和双月通报制度,及时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三个一批”行动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督查通报。

(四)建立宣传鼓励制度。各地要通过设置宣传栏、广告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发挥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农牧区贫困人口对健康扶贫政策和“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知晓度。要通过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展示新成效、新成果,发挥示范引领,增强做好健康扶贫工作的信心、决心,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内容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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