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来到减贫研究数据库!

  • 全部
  • 图书
  • 报告
  • 图表
  • 资讯
高级检索
热词推荐:

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宁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3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政府令 〔2015〕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人常〔2016〕41号)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是,目前部分市、县(区)还存在资金投入与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差距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舆论引导,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强化措施,加强对困难群众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一)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定《宁夏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灾害应对能力。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加快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以自治区级库为骨干,市、县(区)级库为基础,乡村避灾安置场所储备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实现救灾物资快速下拨,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救助;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自然灾害事件处置迅速、高效有序。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进一步排查摸底,重点做好因灾倒损居住房恢复重建和受灾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的救助工作。探索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与扶贫攻坚政策相衔接的灾害救助模式,有效提高灾害精准救助水平和保障能力,确保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全覆盖。

(二)认真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情况,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制定《实施细则》及专项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救助比例,优化救助程序,提高管理水平。要按照国家扶贫攻坚政策要求,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要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作用。

(三)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主动发现机制,提高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本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制,整合各类救助资源,研究解决重大急难事件,切实提高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同时,要探索政府与公益慈善组织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慈善资源,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急难救助。

(四)加强特殊困难人群生活保障。各地要通过改造硬件设施、购买护理服务、加大资金投入等方式,积极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条件,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纳入特殊救助供养范围。要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实现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50%以上入院集中照料护理。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抓紧研究出台《关于加强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解决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完善全区“三留守”关爱督导员补贴试行制度,在全区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村委会建设“儿童之家”。要完善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提高补贴标准,切实做好困难残疾人保障工作。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三、统筹安排,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衔接

(一)健全完善财政资金优先投入和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一般性公共预算中,要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确保政策性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执行,尽快到位。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推进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73号)精神。当相关物价指数满足启动或中止条件时,可启动或中止自治区级或地市级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切实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体系。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程序,重点加强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和发放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定期跟踪家庭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服务。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范围内需要“兜底”的农村困难群众,仔细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精准得当。

(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各类政策制度衔接推进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95号)精神,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根本,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统筹救助、扶贫等各类资源,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全覆盖。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四、强化责任,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召集人,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使保障工作从阶段性向长期性转变、从部门单打独斗向多方合作转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及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标准》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示范社会组织等具体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年中、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力度,进一步加强工作督导,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影响力大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起色不大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展迅速、落到实处。

(三)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要统一设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服务窗口,进一步规范优化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最大程度发挥作用,疏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明确职能定位,通过采取调剂编制、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乡(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协调解决基层民政机构设置、力量薄弱、经费保障等实际困难,推动基层工作改革创新、提升活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内容时间:2017-02-28

相关资源

下载排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公告|帮助中心|咨询建议|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