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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规划》(发改地区[2016]2022号)以及《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宁政发〔2016〕66号)(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方针政策,现就加强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移民搬迁、产业培育、社会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遵循“科学规划、精准搬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培育产业、增收致富,保障基本、强化管理,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移民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4〕40号)等“十二五”移民有关政策。 

第三条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建设方案编制指导、实施项目备案核查、项目监督管理、入住前检查、搬迁对象备案、协调搬迁安置、督促落实产业培育和社会管理工作,牵头开展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地级市负责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市域内移民搬迁和安置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任务、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机制,县(市、区)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安置区建设方案和具体项目的审批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做好与自治区扶贫开发投融资公司的衔接工作。迁出县(区)负责确定移民搬迁对象、人口造册登记,调查确认移民对安置方式的选择和劳务移民的遴选,组织搬迁、户籍迁出、移民自筹款的收缴和移交、土地收回、原有设施拆除与复垦、生态修复等工作;在县外安置地派驻协调工作组,协助安置县(市、区)开展移民户籍迁转、住房和土地分配、社保资料移交、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安置县(市、区)负责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区选址,组织移民住房建设或回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建设、土地开发以及移民住房和土地分配、户籍迁入、土地承包合同签定、产业扶持、技能培训、购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社保、低保等工作,做好劳务移民就业服务,协调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移民安置县(市、区)和迁出县(区)共同制定土地和房屋分配办法,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责任书。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统筹推进移民住房、产业培育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技能培训等,到2018年完成8万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移民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达到贫困村脱贫标准,到2020年使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移民实现稳定脱贫,与全区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安置区选址 

安置区选址要充分考虑水土资源条件,选择近水、沿路、靠城、就医就学方便的区域,要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山洪易发区域。县内就近安置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发挥资源优势,要结合整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托中心村、集镇、乡村旅游等建设移民安置区,每个安置区规模不得小于20户;劳务移民安置依托沿黄城市带、重点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以及清水河城镇产业带、山区县城回购符合条件商品房或新建住房安置移民。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主要通过挖掘当地水土资源潜力,利用现有国家、集体耕地资源,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移民;农村插花安置回购当地农民进城后闲置在农村的房屋和土地安置移民。 

第八条安置区规划与批复 

1.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内容编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发改、扶贫、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牧、林业、教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论证、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安置区建设方案由县(市、区)统一编制、要求项目内容齐全、建设规模、投资标准明细准确,并经属地发改部门批复,根据每年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区可分别批复建设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备案核查通过后,县(市、区)及时组织开工建设,然后再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宁夏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等备案。 

3.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800人以上的安置区,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在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教育、卫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商业等设施的布局,同时要考虑预留宗教场所、墓地等其它建设用地。 

4.自治区扶贫办加强服务,积极主动做好各地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备案的实施方案、建设方案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备案申请等资料进行核查。重点对安置区选址、整体规划、住房建设、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核查。在受理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导意见》要求的,及时告知进行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以答复意见和补充完善后的备案资料作为验收依据。 

第九条依据《规划》,移民每户一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15-25平方米以内。县内就近、小规模开发土地、插花安置的移民住房,要充分考虑远期农民扩建住房与现有住房在建造上的衔接,并满足抗震防灾要求。劳务移民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但不得回购国家和自治区已补助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 

第十条县(市、区)要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纳入本辖区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安排,并经国土管理部门进行核定。移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农村插花及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分配一亩水浇地。农业用地要立足移民发展需要,尽可能调整和置换灌溉设施便利、土壤条件相对较好、生产用水有保障、适宜农业生产的土地,对沙荒地和生荒地要有相应的土壤改良措施。 

第十一条安置区农田水利配套、道路、供电、饮水、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村级场所、排水、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县内就近移民和小规模开发土地移民安置区,统一配套建设饮水、供电、道路、防洪、排水、护坡、公厕、垃圾点等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安置区建设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备案核准后,要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安置地点、规模、标准、搬迁对象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重新上报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要以正式文件下发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要将项目实施法人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实施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新建移民住房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回购的移民住房要符合标准、产权清晰,有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报告、中介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移民自建住房,必须按照县(市、区)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监理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自治区扶贫办加强安置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以整改通知形式及时告知市、县(区),对不能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县(市、区)将向全区通报,并与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和年终考核考评验收挂钩。 

第十七条市、县(区)做好工程建设进度、搬迁和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 

第十八条县(市、区)要及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和整编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各项工程由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成后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搬迁管理 

第二十条安置区建成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需在搬迁前通过市、县(区)行业部门检查验收,达到《关于“十二五”生态移民搬迁入住必备条件的通知》(宁移发[2011]43号)要求后,制定搬迁方案,方可实施搬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移民对象以2016年3月3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户申请、村公示、乡把关、县审核、自治区备案”的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县内移民花名册必须由乡镇、公安、扶贫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县外移民,迁出县(区)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供经本县审核的移民搬迁花名册,与迁入县(市、区)对接审核后,经双方扶贫、公安及县(市、区)政府签字盖章。审核合格的移民花名册,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第六章 产业培育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负责制定和落实移民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立移民主导产业,鼓励引导移民培育发展设施农业、特色种养业、劳务等重点产业,尊重移民意愿,允许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发展特色种养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等,探索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扶贫办协商相关部门协调移民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组织指导、审查各移民安置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备案,监督检查产业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七章 生态建设 

第二十四条迁出县(区)是生态恢复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划》制定迁出区生态建设与修复规划,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对移民迁出区收回的土地,实施生态恢复工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坚持自然修复为主,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强化管护、建管并重。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在推进移民安置区建设的同时,结合发展经济林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对移民安置区、道路、房前屋后进行美化绿化。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16]1009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结合项目备案资料、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经自治区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宁夏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及时按期拨付。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开发投融资公司、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形成督查通报制度。市、县(区)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建立通报机制。鼓励和倡导市、县(区)组织人大代表、移民群众对移民住房及各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考核问责。采取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验收后,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的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自治区将易地扶贫搬迁纳入县(市、区)年度脱贫攻坚责任书和年度效能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按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文件及自治区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全区予以通报,对全面完成移民任务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验收不合格的按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试行。 


内容时间: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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