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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08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发挥政府补贴培训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日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落实好政府补贴培训政策,提高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项目制培训等。补贴对象为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特定劳动者、15周岁及以上未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劳动力。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针对不同人群、职业培训方式,实施不同的培训过程和补贴管理,促进劳动者和培训主体“各取所需、各尽所能”。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
    (二)减证便民。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申请补贴材料,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方式核实补贴对象身份的真实性。
    (三)突出重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做好对重点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四)易于操作。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信息化监管,以结果导向强化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第四条  对参加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对符合生活费补贴发放条件的发放生活费补贴。

  第二章  就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
  城乡贫困劳动力是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等7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是指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户籍地址在行政村,已转移或有意愿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办理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且在培训期间处于失业的人员。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主体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职业培训机构等。
  第七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涵盖的第一、二、三产业全部职业(工种)(以国家最新出台的职业分类大典为准)。
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未达到培训期限规定学时要求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照100元/人/天(8个标准学时)、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调整公布。
  第八条  各类培训主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下一季度《就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表》(附件1)。各地人社部门汇总辖区内培训计划,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予以公告。按计划开班的由培训主体提前1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确认。计划外开班的,培训主体需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第九条  培训主体应按照课程计划安排实施培训,培训期限不低于国家职业培训包、专业职业能力鉴定规范、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或取得技能培训资质时确定的培训计划大纲中规定的学时,并做好培训基础台账以备检查。培训基础台账包括: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附件3)和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
  第十条  培训班结束时,培训主体应在人社部门监督下按照之前报备的培训内容、课程计划、培训大纲等组织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主体应积极组织参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十一条  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附件4)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
  培训主体在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时,
  需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附件5)和代为申请协议原件(附件6)。

  第三章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下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
  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了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企业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是由企业组织开展的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是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由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企业技师培训是由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或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
  第十四条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培训总时间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师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中级(四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培养层次、产业工种的不同,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前由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 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基础台账包括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考核成绩和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
  技能提升培训基础台账包括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基础台账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复印件、企业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学徒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不少于10次且每次连续时间不低于2课时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资料。
  企业技师培训基础台账包括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考核由企业在当地人社部门监督下按照培训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
  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培训主体在培训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一)岗前培训补贴由企业按培训次数分批或一次性申请,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考核成绩。
  (二)个人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培训主体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和代为申请协议原件。
  (五)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按规定向企业预支4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个人申请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企业申请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章  创业培训

  第十九条  五类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下同)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初创企业经营者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经营3年内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的培训主体是指经政府批准的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补贴项目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学员培训(以下简称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学员培训(以下简称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学员培训(以下简称I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仅可参加GYB培训;IYB培训为初创企业经营者专项培训项目。
  参加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IYB培训12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下一季度《就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表》,各地人社部门汇总辖区内培训计划后,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予以公告。按计划开班的由培训主体提前1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确认。计划外开班的,培训主体需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创业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主体应严格按照人社部推广的创业培训学员课程核心技术标准(SIYB创业培训课程)、网络创业培训组织实施技术规程(试行)、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关于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212号)等规定的内容及课时要求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基础台账以备检查。培训基础台账包括: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和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
  第二十四条  培训班结束时,培训主体应在人社部门监督下按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成绩统一上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考核合格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个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培训主体在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和代为申请协议原件。

  第五章  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

  第二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或列入各级基层成长后备人才库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其信息真实性采取书面告知承诺、部门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加以确定。
  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
  对列入各级基层成长后备人才库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各地人社部门可采取整建制购买方式开展集中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当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范围及补贴标准、准备、实施、考核、补贴申请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执行。

  第六章  项目制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其他人员(含残疾人、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政府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去产能失业人员是指因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企业化解过剩产能而导致的失业人员;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是指享受道德模范礼遇的人员;符合就业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指服刑满前一年内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由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主体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培训范围及补贴标准、准备、实施、考核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执行。
  由各地人社部门向培训主体整建制购买项目制培训项目,对培训对象提供免费培训。其他政府部门组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培训时,可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交《项目制培训申请表》(附件7),由相关政府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由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主体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等。在开展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章 生活费补贴

  第三十条  对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贫困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第八章  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由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垫付的,由培训主体申请培训培训补贴并支付培训主体。
  个人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主体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束之日起,超过1年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社部门不予受理。
  人社部门接到个人或培训主体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按下列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一)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查阅培训基础台账。初审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初审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通知相关个人或单位。
  (二)将通过初审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信息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只公布前六位数字和后四位数字,其余用*代替)、补贴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成果等。其中,对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在公示期间,应同时公布当地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三)公示期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人社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主体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主体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个人及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全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并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全流程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地人社部门负责本地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下列事项:
  (一)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做好培训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受理就业创业培训开班及补贴申请等,指导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三)及时将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和参训人员信息全部输入江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为城乡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精准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五)加强对培训主体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质量监管和培训补贴审核。逐步建立远程视频监管系统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基础台账等资料,不定期派出专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主体进行抽查,核实培训情况,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考核的监督。
  (六)在每期培训班结束时,组织参训学员对培训课程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考评培训机构和授课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人社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成效。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当地媒体或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培训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十条  各类培训主体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人社部门建立远程视频监管系统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并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要求规范教学管理,积极组织参训学员进行结业考试和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核。
  各类培训主体应建立培训基础台账,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各类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积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培训基础台账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四十一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统一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在一次性告知各类培训主体和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时一并告知实行承诺制,由各类培训主体或个人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自行对照确认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进行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  各类培训主体违规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虚假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追回已下发的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将培训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禁止从事政府补贴培训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个人提供虚假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追回已下发的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禁止申请政府职业培训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相关补贴标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内容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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