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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江西省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0  编辑:陈亚丰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题意识。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晓度。

    三、公开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省级公告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市级公告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县级公告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在县级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在县和相关的乡、村进行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在县级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在本级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全面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赣开办字〔2018〕7号),项目申报审核入库前实行“自下而上”的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县级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县级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各级在进行公告公示时应将公告公示单位名称、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予以公告,其中: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如接到举报,应将举报受理办理结果予以公开。

    四、公开方式

    (一)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二)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三)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公告档案,乡镇要将公告公示的内容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存入扶贫项目档案;村级公告公示档案要实现单独管理,面向群众公开。

    五、公告公示时间

    纳入公告公示范围的事项,省、市、县在批复、下达相关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乡(镇)、村级申报资金、项目以及接到上级相关资金、项目批复等相关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不少于10天进行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市、县在网站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强公开实效。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同时,要防止泄露贫困户个人重要隐私信息。

    (二)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有公示公告的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四)强化责任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内容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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