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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吉林省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14  编辑:陈亚丰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其中: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审核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省对市县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省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并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整体绩效目标;督促各市县落实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省对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材料;研究提出省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市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设定的绩效目标和分解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指导、督促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市县水利局(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整体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汇总)设定并提交省财政厅。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设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六条 省水利厅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各市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市县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有关规定执行。无合理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不予认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八条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市县水利局(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

  市县水利局(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水利局(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报相关数据,收集佐证材料,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经财政局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市县自评材料留存备查。

  第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已备案的绩效目标;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省级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在项目资金中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来源总额的2‰列支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绩效评价费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向各市、县通报,作为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改进预算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重要分配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内容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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