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好,欢迎来到减贫研究数据库!

  • 全部
  • 图书
  • 报告
  • 图表
  • 资讯
高级检索
热词推荐:

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吉林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0  编辑:陈亚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15个贫困县(8个国定贫困县和7个省定连片特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明确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农委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二是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农委不再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再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三是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纳入整合试点范围

(一)8个国定贫困县。即通榆县、镇赉县、大安市、靖宇县、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县、安图县。

(二)7个省定连片特困县。即双辽市、柳河县、长白县、白城市洮北区、洮南市、长岭县、图们市。

三、纳入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要求,中央转移支付项目中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以及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等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除外)、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等纳入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色产业发展、休闲农业发展、新型村集体经济建设、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服务体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不明确具体任务,可整合使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专项资金中用于防灾减灾及应急资金(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调查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资金,不能整合,仍按原任务清单执行,并要保质保量完成清单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的组织领导。省农委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以于强主任为组长,刘丰艳副主任、张永林副主任、夏季副主任为副组长,各项目主管处(单位)处长(站长、主任)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全面抓好资金统筹整合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试点县也要建立议事机制,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整合方案的汇总编制,资金统筹管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加大对贫困县涉农资金的投入。省农委将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国定贫困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方式,不再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省定片区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不再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

(三)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推进整合试点工作。8个国定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资金范围,省级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吉政办发〔2016〕61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资金范围。7个省定连片区县严格按照吉政办发〔2017〕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政策措施执行,不得整合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省级资金。各试点县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求实效,确保整合试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内容时间:2018-05-29

相关资源

下载排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公告|帮助中心|咨询建议|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