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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2  编辑:陈亚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孤儿养育工作有关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认真开展孤儿养育工作,全省孤儿养、治、教、康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整体养育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孤儿养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认定程序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完善、家庭巡访不及时、养育标准比较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孤儿养育工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有关要求,结合孤儿养育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孤儿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

  孤儿的认定和审批是做好孤儿养育工作的基础,必须严格、规范、准确。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把孤儿认定审批工作作为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推动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生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二、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事项

  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期盼相适应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适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从2019年1月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同步予以调整;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本人(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是做好孤儿养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备孤儿集中养育条件,且已开展集中养育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机构编制人员齐全、养治教康设备完善、护理队伍专业的优势,在严格执行孤儿认定标准、履行孤儿审批和入院程序后,做好集中养育孤儿工作。对于没有编制职能、养治教康设施欠缺、专业护理队伍缺乏,不具备集中养育条件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不再开展集中养育工作,报经省辖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将孤儿送到省辖市儿童福利机构代养。采取“原地出资、市级代养”的方式,双方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履行监护照料职责,代养至18周岁后由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无条件接回安置。委托代养期间,如孤儿被收养,收养手续和系统录入由委托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明天计划”的申报、结账等手续由受委托方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办理。委托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受委托方机构养育标准将有关资金支付到位。

  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的规定和2018年孤儿养育情况大排查要求,加强对养育有孤儿的民办机构的监管。符合养育条件的机构,要与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依法依规开展代养工作;对非法收留孤儿的社会服务机构,一经发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妥善安置养育的孤儿。

  四、加强孤儿养育档案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孤儿数据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当地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完善孤儿就医、就学等信息,新审批孤儿信息要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超龄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进一步完善孤儿档案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孤儿文书档案,避免档案碎片化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集中养育的孤儿,要建立包括入院、教育、治疗、康复、日常表现和离院(超龄、收养、死亡)等内容的完整个人档案,档案填写要规范,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对社会散居孤儿,要建立个人档案和信息台账,完善其生活、教育、就医和监护人的有关信息。

  (三)进一步落实巡访制度。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04号)要求,做好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散居孤儿家庭巡访制度,建立巡访台账,及时掌握孤儿和监护人动态。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用,加强对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每季度检查村(居)儿童主任巡访工作记录,村(居)儿童主任要每月巡访1次孤儿有关情况。

  儿童福利机构要完善孤儿在外就医、康复、代养期间的跟踪探望记录和评估记录,省内的探望评估每月不少于1次;省外的每月不少于1次视频评估,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实地探望评估。要加强家庭寄养孤儿的探望巡防,每年巡访不少于2次,及时全面了解孤儿在寄养家庭的生活状况。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0日


内容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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