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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2018年工作要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8  编辑:陈亚丰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坚持大扶贫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持续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持续强化督查考核,深入实施精准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不放松、不停顿、不懈怠,提高脱贫质量,扎扎实实把脱贫攻坚战推向前进。全年要完成15万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力争10个国家级贫困县脱贫摘帽。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全面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学习、研究和落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制定《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三年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集中力量攻坚重点难点,进一步强化精准施策,深化政策举措,提高脱贫质量。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3)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把贫困地区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支持,解决影响脱贫致富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为巩固脱贫成果提供支撑保障。

牵头单位:省委农办、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坚持目标标准

(4)坚持脱贫攻坚的目标和标准。目标是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标准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坚决防止降低标准、影响质量,坚决防止擅自拔高标准、吊高胃口。2018年要完成15万贫困人口脱贫任务,争取10个贫困县脱贫摘帽。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5)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完成安全饮水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6)加快危房改造。实施分级分类改造,合理确定修缮、新(翻)建、购买、置换、长期租赁和建设农村公租房等多种改造方式,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房屋居住功能,确保贫困户住上安全房。2018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7)加强教育保障。落实《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完成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任务。大力推进“雨露计划”,支持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现代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教育惠民工程,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实现动态精准资助。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8)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建立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医院的长效机制。全面完成592所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大力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病集中救治政策,合理确定慢性病种和规范大病补充保险。巩固完善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牵头单位:省卫计委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9)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实施干线外通内联工程,建设普通国省道,打造贫困地区高等级运输通道。实施农村公路通村畅乡、“交通+特色产业”扶贫、农村公路安全能力提升、运输站场改造完善和“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0)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支持3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文体广场和文化室设备配置建设。深入开展“结对子、种文化”活动,鼓励支持文艺专业人士和文化志愿者与基层文艺爱好者结成帮扶对子,培训基层文艺骨干,组织开展文艺活动,努力提高基层群众幸福生活指数。

牵头单位:省文化厅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强化产业扶贫

(11)加大培育农业扶贫产业。落实产业扶贫规划。组织贫困户发展庭院经济、特色种养业。突出贫困村优势,加快推动“一村一品”发展和农产品初加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因地制宜,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和休闲农业。推动生态扶贫产业发展,扩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规模,设立扶贫公益岗位,落实好生态扶贫各项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工信委、省畜牧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2)加快推进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加快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确保发挥最大功效。指导各地加强电站运维管理,落实好国家和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各项要求。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有关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3)加快发展电商扶贫。运用“互联网+”推进电商扶贫,实施电商扶贫工程,扩大覆盖面,增加销售额。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电商带贫机制,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上线销售,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有关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4)拓宽产业扶贫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经营。创新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精准对接贫困地区金融服务需求。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确保精准,注重质量,提高贫困户的参与度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利用国家对贫困县的金融扶持政策,推动国贫县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

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农委,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5)完善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探索不同类型的扶贫贷款投资产业项目受益方式。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现代农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贫模式,增强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让贫困群众在合作发展中得到实惠并长期稳定受益。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提升脱贫攻坚质量

(16)强化精准管理。继续完善建档立卡工作,建立健全贫困对象数据信息采集、录入、清洗、更新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数据质量。建立健全贫困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应纳尽纳。科学指导各县(市、区)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数据分析,为工作决策和指导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7)严格贫困退出核查。坚持现行标准,入户核查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对脱贫人口标注脱贫途径,并继续强化帮扶,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项目,确保脱贫质量。按照贫困村退出程序,全面核查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否决性脱贫指标,确保贫困村退出质量。按照规定的退出程序和标准,实行省市两级核查和省级第三方评估,确保贫困县退出质效。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18)切实加强问题整改。针对国家省际交叉考核、第三方评估、媒体暗访、纪检巡视、审计以及督查巡查发现反馈的问题,对标对表,举一反三,全面认真深入开展整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任务、责任、进度清单,强化整改措施,完成一项销号一项,6月中旬前全部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五、完善资金管理

(19)加大资金整合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加扶贫资金投入,确保与脱贫攻坚需要相适应。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0)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民委、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1)加快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按照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2)强化资金监管。切实完善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督、问责的安全运行机制。落实《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开展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和问题整改,落实资金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资金绩效目标,实施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严查扶贫领域腐败案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委、省民委、省发改委、省林业厅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六、构建大扶贫格局

(23)深化社会扶贫。深入开展“百企帮百村联万户”精准扶贫行动、“社会组织帮百村进百户”扶贫攻坚活动,组织引导社会各类企业帮扶贫困村。深化定点扶贫,广泛动员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开展科技扶贫,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各民主党派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吸引各类人才参与脱贫攻坚。

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4)强化驻村帮扶工作。加强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管理考核,建立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加强对扶贫工作的指导,围绕扶贫政策、产业发展、实用技术等方面需求,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高驻村扶贫干部和帮扶责任人的精准帮扶能力和水平。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落实驻村工作队各项经费待遇,表彰优秀驻村工作队、驻村扶贫干部和帮扶责任人。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直机关工委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5)总结宣传脱贫攻坚典型。注重发现、总结全省扶贫攻坚中的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大力宣传推广。组织好扶贫日等系列活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扶贫、关爱贫困群众,投身扶贫开发事业。建立健全涉贫舆情处置反馈机制,掌握涉贫舆情动态,引导正确走向。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七、加强扶志扶智

(26)转变思想观念。扎实开展“自强、感恩、文明”为主题扶志教育活动,注重典型示范引领,完善村规民约,探索建立奖补机制,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推进贫困地区移风易俗,引导贫困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主体意识,激励和引导他们靠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改进帮扶方式,提倡多劳多得,形成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的良好导向。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卫计委,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7)提升发展能力。推进农民“双创”和“百社千企万人”就业行动,拓宽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渠道。加快乡村扶贫产业发展,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探索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用于扶贫,支持外埠用人单位到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采取创办讲习所等方式,不断提高贫困群众脱贫能力。

牵头单位:省农委、省人社厅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28)培育致富带头人。加强村“两委”成员、村级后备干部、农村党员、小微企业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等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鼓励大学生、进城务工农民、退伍军人等本土人才返乡担任村干部,参与脱贫攻坚。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八、聚焦攻坚重点难点

(29)聚焦深度贫困和特定贫困群众。全面贯彻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落实《黑龙江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深度贫困地区脱困攻坚实施方案,落实三个“新增”要求,引导资源要素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对老人病人残疾人等失能人口、弱劳动能力人口,落实和探索保障性扶贫措施,开展精准帮扶工作,确保稳定脱贫。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委,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30)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加强贫困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集体经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方式,改善发展条件和人居环境,提高综合发展能力。开展对贫困发生率相对较高的县(村)的跟踪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住建厅、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九、强化体制机制

(31)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扶贫一线工作力量,调动各地最优秀干部投入到脱贫攻坚主战场。按照全省贫困退出滚动规划,下达全省脱贫任务,与市(地)、贫困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脱贫任务责任书。6月、12月,市级党委、政府要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半年和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32)强化行业部门责任。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统筹行业资源,完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6月和12月,中、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

(33)强化督考巡视。把暗访作为主要方式,对有扶贫任务的市(地)、县(市、区)强化督查巡查,对相关行业部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继续开展对贫困县的巡视工作。围绕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和精准资金管理等方面,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强化工作考核,做好结果运用。坚持标准,做好拟摘帽的8个省贫县的专项评估检查。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委巡视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34)强化风险防控。指导贫困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产业选择失误、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和以脱贫攻坚名义加重政府债务等风险。防范道德风险,防止政策养懒汉。防范社会风险,防止攀比影响社会公平稳定。

牵头单位:省农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强化干部培训

(35)制定并组织实施《2018-2020年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干部培训规划》。开展各级扶贫干部学习培训,转变观念、提高能力、增强干劲,培育一支懂扶贫、会帮扶、作风硬的扶贫干部队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

(36)加强领导干部和行业部门干部培训。开展各市(地)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的教育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掌握精准脱贫方法论,培养研究攻坚问题、解决攻坚难题能力。组织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党政正职参加示范培训。开展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其他部门扶贫干部的教育培训,推动行业部门更好地履行扶贫职责、运用行业资源推进脱贫攻坚。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37)加强扶贫系统和帮扶干部培训。开展各级扶贫部门干部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当好参谋助手、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落实专项扶贫任务的能力。开展驻村工作队员、定点帮扶干部、有帮扶任务的企业业务负责人、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务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掌握运用脱贫攻坚政策举措和精准帮扶方式方法,提高帮扶干部实际工作能力。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38)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创新采用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拉出去学习等实战培训方式,开展贫困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两委”成员、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致富带头人等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贫困村干部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落实脱贫政策举措、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等实践工作能力。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一、深化作风整治

(39)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落实《全省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化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建立追查追责长效机制,对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40)改进调查研究。围绕脱贫攻坚全局性、苗头性和前瞻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正了解贫困实情,推动扶贫工作有效开展。严格控制调研人数,严禁市县层层陪同,优化调研方式,确保调研实效。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41)减轻基层负担。统筹整合检查考评,市级对县及以下的考核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次,市级及以下未经省里批准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重点解决基层反映的考核检查过于频繁、填表报数过多等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

(42)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要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出实招硬招,扶贫困群众之所急,办贫困群众之所需,让更多贫困群众得实惠。贫困县党委、政府要深入排查影响群众获得感的具有普惠性、标志性的重点问题,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


内容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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