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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8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家庭服务业是我省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之一。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促进城乡就业、保障改善民生、扩大消费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升规范化、职业化、信息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省家庭服务企业及服务网点达6万家,从业人员达185万人,培育和建设一批全国知名服务品牌企业、产业园区,基本形成业态完善、服务规范、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广大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引导重点业态加快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求新变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制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家政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母婴护理、家庭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家庭膳食营养、居家保洁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物业管理、家庭高级管家、家庭用品配送、家庭理财、家庭法律事务、家庭保健与护理、家庭心理咨询、家庭电器维修、家庭安全智能管理服务、涉外家政服务等业态,不断拓展经营方式与服务领域,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项目进入家庭服务业,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二)大力促进家庭服务到乡镇进社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逐步发展面向乡村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业。加快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健康养老和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医养结合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餐、助洁、助护、助浴、助医等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失能老人等居家服务。将洗染、搬家、社区保洁、社区保安、家庭日用品修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范围。

  (三)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和引进力度。发挥“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以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家庭服务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大型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龙头企业为重点,规划布局家庭服务产业园,推进家庭服务业聚集发展。积极引导全省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等国际交流合作。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加强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职业能力,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培训计划任务。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强化家庭服务业中高级领军人才的培养,支持建立家庭服务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各类培训院校与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家庭服务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大职业经理人师资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实习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我省技能人才奖励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微家庭服务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或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可为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鼓励各地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育婴等公共服务供给。各地可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孤儿、烈属等困难群体与特殊帮扶对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四)推进家庭服务业品牌建设。积极推进“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和示范园区建设,打造家庭服务劳务品牌。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推进家庭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家庭服务行业标准体系。支持家庭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业评价模式,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居民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依据家庭服务标准提供家庭服务,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努力创建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建设功能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社区信息服务等平台的作用,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信息资源互联共享。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做大做强,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发展,推动家庭服务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互联网企业提供家庭服务,共同打造“互联网+家庭服务业”。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

  (六)切实保障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对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推进家庭服务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实行员工制管理,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有效防范和化解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风险。加强家庭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畅通从业人员维权“绿色通道”,妥善处理服务纠纷和劳动争议。在家庭服务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优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环境。完善价格政策,实行养老等家庭服务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同价。严格落实国家涉及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实行连锁经营,设立直营连锁经营门店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类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实行家庭服务业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开展社区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创新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方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管用措施,务实高效推进。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人社厅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市场监管。要依法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监管,大力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家庭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承诺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考核评价体系和经营信用体系,实行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和行业自律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并依法公开曝光,对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传播家庭服务业的工匠精神,引导广大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加大家庭服务标识推广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2019年1月8日

内容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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