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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6  编辑:陈亚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完成就业目标任务和保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并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强化政策措施,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6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确定奖补金额,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四)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入驻各类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市、县,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的原则,利用闲置房舍、场地,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各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实施青年见习计划。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六)加强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培训成本、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全面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得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术技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提高10%。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实施精准帮扶,做好生活保障


  (九)做好常住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和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责任,保障落实


  (十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把握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筹办2022年冬奥会等历史机遇,坚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良性互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紧紧盯住就业形势新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有效应对机制。严格追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三)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发挥部门和单位职能作用,积极合作,密切协作,强力组织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搞好宣传,优化服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补助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全省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优化经办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各项政策方便快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及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稳就业工作。归并简化补贴项目、补贴方式,加强资金监管,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确保各项资金规范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注重引导,凝聚合力。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内部挖潜、转岗培训、创新创业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内容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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