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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保障改善民生为导向,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能够较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为全省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

  1.鼓励养老保险机构在河北发展专业机构。支持具有特色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引进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省投资设立养老社区,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1.大力发展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等特殊群体设计不同的养老保险产品。根据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保障功能、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个人养老保障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企业(职业)年金管理。积极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养老保险保障需求。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促进其在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积极为商业保险机构报送的企业(职业)年金计划提供备案服务。

  3.加强保险与养老机构合作。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围绕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以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为重点,建立健全我省商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覆盖全面。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三)合理引进和运用保险资金。

  1.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向保险机构大力宣传我省营商环境,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我省的投资力度。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保险业从提供资金支持、风险保障、服务衔接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兴办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互助院,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和养老服务供给,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2.发挥商业保险机构资金管理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3.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已有的行业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和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专业监管体系,强化商业养老保险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理赔服务等制度。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保险机构稳步搭建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改进销售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运用电子保单、远程理赔等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统筹谋划,密切配合,完善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投资和财税政策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市、县要出台鼓励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产业相关的责任保险,降低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运营风险。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为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企业减负增效。

  (三)完善保障政策。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加强高等学校保险专业建设,充实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险意识。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大力宣传推广成熟经验。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内容时间: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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