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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6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保持稳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联等部门另行制定。上述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标准审核企业资格,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贵阳海关、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高质量就业

  (三)培育壮大新动能,创造就业岗位。实施我省“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和“十三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基础能源、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带动工业企业扩大用工需求,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积极推动大数据、大健康、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旅游、新型建筑建材五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创造新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服务型就业岗位。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健康医药等人才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推进交通畅通、水环境治理、供水安全、城乡洁净、管网建设、景观提升、配套服务等城市服务工程建设,创造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开发更多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岗位。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创建特色小镇,不断增强城镇聚集产业、吸纳就业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乡村振兴,扩宽农村就业渠道。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传统民俗民族工艺和编织、乡村特色制造等特色产业,促进就业创业。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企业经营主体,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确保信贷资源向三农、小微企业倾斜,催生更多就业岗位。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立足本土、结合实际,探索农村财产抵(质)押方式,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1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罗甸县及锦屏县、20个极贫乡镇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通过购买服务,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力量,提高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创业创新

  (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贷款管理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创业群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落实“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依托产业园区和小城镇建设,推进创业园(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建设,创造就业岗位。持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双创”孵化载体建设,鼓励高新区、经开区、各级工业园区建立“双创”孵化载体,鼓励县域围绕电商、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等特色产品建设孵化载体。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带动就业成效、提供的创业服务、开展的创业活动等,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基地(园、点)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提高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劳动者素质

  (十一)实施农民全员培训计划。持续推进“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围绕建筑业、服务业、旅游业、民族手工业用工需求大的产业,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每年元旦、春节前后有针对性地集中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活动。针对现代服务业的用工需求重点开展家政、护工等紧缺劳务人员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发挥技能大师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带动就业的作用。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全面精准抓好对农民的全员培训、规定培训、精准培训、建档培训、持续培训,大力开展感恩教育,教授“五步工作法”“八要素”、实用技术等,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深入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大力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提供更多机会。结合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用工和岗位需求,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型农民培训,加快构建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岗前培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对在岗技术工种职工每年组织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构建长效机制,支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将农民工创业就业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和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加快农村同步小康进程。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以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多种培训,不断提升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支持就业创业“双百工程”建设,鼓励返乡农民工在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工创业园中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按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税费手续费减免。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农村青年创业的信贷产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分险增信作用,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可持续模式,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发展。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亲民、便民、贴心的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托东西部对口扶贫协作机制,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沟通,通过签订劳务协议、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我省各级各部门驻外工作站、劳务协作工作站(点)、驻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切实加强与域外企业联系,收集企业用工信息,搭建供需平台,引导我省劳动力有组织跨省输出就业。依托各地产业发展,精准实现岗位需求与劳动力资源有效匹配。理顺扶贫车间、基地建设职能归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车间、基地做好后续的招工、培训等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在家门口实现就业,不断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对输出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跟踪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人500元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补贴和每人400元的跟踪服务一次性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七)推行用工调剂,稳妥分流安置职工。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引导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鼓励各地政府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开发、调配一批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八)扩大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的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在2021年12月(含12月)前,按规定给予400元/人/月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就业保障

  (二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出台失业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相关措施,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创造性地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避免简单转发、照搬照抄,确保市(州)级实施细则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出台。要根据企业的困难原因、发展前景、对就业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人行等部门要着眼于经济运行状况和就业走势,加大政策预调微调,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商务、海关等部门要着眼于稳外贸、降成本,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外贸市场。其他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立足职能履行责任,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或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推介,依托网站、移动客户端、政府办事大厅等线上线下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对重点企业、困难群众,要入企入户开展点对点宣讲,精准推送政策。要加强政策培训,特别是基层经办人员要开展政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学深悟透文件精神,准确掌握政策内容、经办流程等,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政策要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兑现。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通过实名制系统逐级上报,各地要严把实名制数据质量关,密切跟踪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服务信息,做好数据动态更新、跟踪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情况、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内容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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