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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4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扶贫办(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扶贫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省扶贫办制定了《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18年4月3日第五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1. 工作思路。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2. 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由国务院扶贫办制定认定条件和程序,省级扶贫部门组织认定并实施管理,市、县两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市州和县不再认定扶贫龙头企业。

第二条 认定条件

3. 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经营期满2年,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所选扶贫项目符合脱贫攻坚规划。企业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信状况良好。

4. 规模达到要求。

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

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

农产品交易市场。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上。销售地市场和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服务网络,有较强的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0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100户,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5. 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将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作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前置条件,并进行一票否决。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企业应与带动的基地、农户之间有稳定的协议关系,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利益联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在100户以上,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为主,其中稳定安置当地贫困农户劳动力原则应占企业员工的40%以上。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原则60%以上来源于当地;流通企业经营的农产品原则70%以上来源于当地。引导和支持“千企帮千村”的企业参与认定。重点支持蔬菜、茶叶、生态养殖、食用菌、中药材和“一县一业”产业链企业申报扶贫龙头企业。

第三条 认定程序

6. 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自愿向所在县级或市级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申报材料:(1)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3)企业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出具证明;(4)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提供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册,县级扶贫部门提供核实材料。(5)企业基本情况和参与扶贫开发情况。

7. 审核。市、县两级扶贫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级扶贫部门。

8. 审定。省级扶贫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级扶贫部门印发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支持政策

9. 落实已出台扶持政策。统筹使用扶贫和涉农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使用扶贫再贷款,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

10. 出台地方奖补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的政策和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产业精准扶贫。由县级扶贫部门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实施财政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对扶贫龙头企业实施扶贫项目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对扶贫工作开展有力、脱贫步伐快、带动效果明显、群众增收致富较快的贫困村扶贫项目,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贷款可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扶贫龙头企业财政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必须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11. 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原则上,省级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扶贫龙头企业。

第五条 动态管理

12. 开展监测评估。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终身制,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和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市州扶贫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扶贫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监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状况、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培训、扶贫捐赠、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等。

13. 监测评估标准。总分110分,其中,为鼓励扶贫龙头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捐助扶贫资金加计10分。

(1)企业经营状况(10分)

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10分。

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计1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10分。

农产品交易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售地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计1分。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10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成员达到200户,且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计1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10分。

(2)产业扶贫(20分)

固定资产投资(10分)。扶贫龙头企业在贫困村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5%、30%、50%的分别计6分、8分、10分。达不到认定标准的不计分。

流动资产投资(10分)。扶贫龙头企业用于贫困村范围内的流动资金占企业流动资产11-20%的计6分、21-30%的计8分、31-50%的计10分;10%以下的不计分。

(3)扶贫成效(30分)

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总数100-200户的计5分、201-500户的计10分、501户以上的计15分。

带动贫困农户增收总额在户均增收1000-2000元的计5分;2001-3000元的计10分;3001元以上的计15分。

(4)组织化程度(5分)

扶贫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中间组织+农户”经营模式的计3分,未通过该模式的不计分;企业与扶贫对象签订正式合同的计2分,未签订合同的不计分。

(5)就业扶贫(20分)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50至100人的计12分;101-200人的计14分;201-300人的计16分;301-400人的计18分;401人以上的计20分。

(6)培训扶贫(5分)

企业培训贫困村的农民总数100至300人次的计1分;301-600人次的计2分;601-900人次的计3分;901-1200人次的计4分;1201人次以上的计5分。

(7)扶贫可持续程度(10分)

扶贫龙头企业在贫困村带动农户3年以下计6分;3-5年的计8分;5年以上计10分。

(8)捐助扶贫(加10分)

企业用于扶贫捐助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加计1分;10-49万元加计2分;50-100万元的加计3分;101万元以上的加计4分。

企业用于扶贫捐献的资金总额占企业总资产5‰以内的计2分;5‰-10‰的计4分;10‰以上的加计6分。

14. 建立退出机制。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台账,实行红、黄、黑牌管理制度。对监测评估得分51至60分的扶贫龙头企业,给予红牌提醒;对监测评估得分41至50分的扶贫龙头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年度监测评估得分在40分以下的扶贫龙头企业,列入“黑牌名单”,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规处以罚款。被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市州扶贫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5.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6. 实施信息管理。建立全省扶贫龙头企业信息系统,各地要将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及时披露“红黄黑牌名单”和评估查处信息,并在系统中标注更新。

17. 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黔开办〔2009〕39号)和《贵州省扶贫龙头企业监测考评暂行办法》(黔扶办通〔2011〕84号)作废。


内容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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