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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第二批和省财政 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4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8〕6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要求,围绕全年脱贫攻坚目标和资金使用重点,结合年初《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7〕10号)安排落实情况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经研究,现将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及省级年初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安排计划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规模

本次安排资金规模为317748万元。其中:中央234840万元(发展资金223934万元,其他资金10906万元),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82908万元。

二、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以及《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中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资金安排与分配方法,紧紧围绕2018年脱贫攻坚目标和资金使用重点,除国家戴帽下达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其余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到县,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考核”四个因素分配到县,分配到县资金由县围绕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三、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34840万元安排方案(详见附表)

(一)扶贫发展资金223934万元。

1. 戴帽奖励资金61000万元。一是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奖励40000万元。依据《中共贵州省办公厅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情况的通报》(黔委厅字〔2018〕32号),对扶贫成效考核结果排名前三位的铜仁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各奖励3000万元,共9000万元;其余31000万元用于平均奖励考核结果为“好”的万山、玉屏、平坝等15个县(区)。二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奖励16000万元。参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奖励的省份比例,依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各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平坝区、江口县、独山县、万山区、黔西县、玉屏县、道真县、普定县、碧江区、长顺县10个贫困县各奖励450万元,小计4500万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钟山区、赤水市2个非贫困县各奖励250万元,小计500万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榕江县、荔波县、德江县、龙里县等43个贫困县各奖励220万元,小计9460万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金沙县、都匀市、兴义市、余庆县等11个非贫困县各奖励140万元,小计1540万元。三是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奖励资金5000万。参照财政部考核指标,对我省66个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县进行考核,对试点工作成效好锦屏县、赤水市、荔波县、德江县、普安县、紫云县、七星关区、印江县、贵定县、晴隆县、瓮安县、黄平县等12个试点县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锦屏县奖励600万元,剩余11个县(区、市)各奖励400万元。

2. 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资金149140万元。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第2、3、4季度建档立卡人口贴息贷款利息测算表,为确保按时贴息又不造成资金滞留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账户,安排149140万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贴息,由贵州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据实支出(其中100000万元为归还2017年调整用于项目的贴息资金)。

3. 因素法分配资金13794万元。针对国家对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的 “扶贫资金投入不平衡”的问题和 “解决好贫困程度较深非贫困村”的相关要求,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 “年度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的规定,我们加大了“贫困人口”因素的分配权重,在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2:2:6的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再将除14个深度贫困县以外的52个贫困县“贫困县”因素分配资金的50%调整用于贫困人口因素分配。

(二)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906万元分别由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1.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165万元。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兼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任务、民族工作任务和成效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2. 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379万元、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362万元。由省农委、省林业厅按照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主要用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

四、省级预算安排省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 82908 万元(详见附表)

(一)减贫摘帽奖励资金53340万元。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行奖励的意见》(黔党办发〔2011〕1号),该项资金从2011年起安排至2018年奖励结束,根据《贵州省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行奖励的实施办法》(黔扶领办〔2011〕8号)进行分配。

(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29568万元。一是遵照志刚书记在《关于赫章县河镇极贫乡海雀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调研报告》上的重要批示,安排450万元支持赫章县河镇乡海雀村矮化苹果种植和可乐猪养殖。二是鉴于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拟将雷山县打造为全国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示范县,安排雷山县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产业试点资金1000万元。三是安排世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中国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2018年配套资金8547万元。四是预留生产救灾资金 5000万元。五是因素法分配资金14571万元。

五、有关要求

(一)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确保整合资金围绕脱贫攻坚项目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

(二)切实解决资金闲置问题,统筹解决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的支持问题。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尊重贫困群众意愿项目选择,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切实解决资金闲置问题,统筹解决好对贫困程度较深非贫困村的支持问题,对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予扶贫项目支持。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各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全面实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落实各级资金监管责任,及时整改各有关监督部门发现的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第一线监督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四)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集中力量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闲置浪费、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等突出问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贵州省2018年中央第二批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计划安排表.xls

2018年6月1日


内容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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