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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要求,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做好我市脱贫攻坚期内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困难群体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托底。

二、完善落实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在继续落实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我市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代缴政策的基础上,为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建立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机制。

代缴对象: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标准及办法:从2018年到2020年,对上年经认定属于代缴对象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满60周岁的,由政府代缴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超过代缴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代缴对象自行负担。多重身份对象不重复享受补助,被民政局和扶贫办同时认定为代缴对象的困难群体,按民政代缴对象执行代缴。2020年后再对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完善。

代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代缴条件的,不再享受代缴补助。

缴费流程:由区县民政局、扶贫办负责代缴对象认定,并于上年12月20日前,分别将代缴对象数据提供给区县社保局(各区县民政局、扶贫办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2017年认定的代缴对象数据提供给区县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局根据代缴对象数据更新缴费计划,并对代缴对象生成剩余自付参保费用的缴费计划,通过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在银行账户中足额存入剩余自付参保费用。各区县社保局在足额收到个人缴费后,从到款的当月对代缴对象正常缴费和应享受的政府代缴,在业务系统中作视同实收处理,纳入个人账户管理。

对已自行全额缴纳完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对象,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由各区县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名单,由区县代缴认定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民政、扶贫对象代缴和事后补助资金分别从市级社保相关资金、市级扶贫资金以及统筹区县本级财力安排。

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各区县社保局将截止8月31日的实际代缴和事后应补助人员及费用汇总分别交区县民政局、扶贫办,区县民政局、扶贫办于9月30日前分别向区县财政局提交申请划款;由区县财政局按规定下达代缴和事后补助经费预算,区县民政局、扶贫办及时将代缴资金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户,将事后补助部分拨付给代缴对象。当年8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所需的代缴和事后补助资金纳入次年清算。

2.完善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研究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制定我市基础养老金调整与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等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的约束机制,引导广大贫困群体主动参保,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3.强化扶贫政策之间衔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其他险种

1.医疗保险

要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规定的资助困难群体参保政策,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按照渝府办发〔2016〕239号文件要求,落实健康扶贫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负担。

2.工伤保险

进一步扩大困难群体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促进农民工应保尽保;全面推动建筑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农民工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发生工伤的贫困劳动力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

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政策。探索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申领的机制办法,逐步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困难群体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采取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宣传方式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动员各类未参保困难群体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尤其对按规定纳入代缴(资助)参保范围的人员,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提高参保意愿,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经办队伍建设。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智慧社保”建设。以社保卡为载体、建设集网上办事大厅、基层服务窗口、自助服务一体机、智能手机客户端平台、微信、有线电视频道等多种服务渠道为一体的智能服务管理平台。建立网上在线参保缴费平台。实现参保缴费、待遇发放、医保结算等多类社会保险业务跨领域、跨地区业务经办和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政务咨询、业务申办、事务查询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三)提高对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为困难群体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通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扶贫资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城乡困难群体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贫资助方面的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扶贫办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建立数据比对机制,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工作,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与区县民政和扶贫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信息对接工作,动态掌握困难群众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各区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好困难群众精准确认工作,确保身份信息准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并做好医疗救助、扶贫资助落实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按时拨付资助(代缴)参保所需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扶贫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市里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内容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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