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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1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16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精神,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助推我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事权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投融资新格局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内,明确自治区以下相应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村容村貌整治等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农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农垦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全区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积极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享受待遇县按照脱贫攻坚任务需求统筹使用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公路、供水、通信、电力、供气、防洪、灌溉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共同投入的有效机制。加强政府投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资金的协调配合。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理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打造优质投融资主体,组织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债券融资,引导资金流向。支持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募集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电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对于符合要求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PPP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运营模式。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比例。支持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用林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做好用地审批服务,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度电价的50%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积极而为、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民主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村集体和村民的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直接参与防护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

(九)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推广合法合规直接融资政策,拓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类金融产品及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信贷规模。推动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落地见效,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分行等发挥扶贫事业部、“三农”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优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支持乡村振兴主力军作用,助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围绕脱贫攻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益的质押类贷款业务。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完善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高贷款可得性与便利性。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等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改善“三农”金融环境。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邮储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扶贫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激发各方意愿。引导和鼓励国有电力、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和鼓励全区各级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推进粤桂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国资委、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

(十一)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群管群养”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确保全区各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公路建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健全“改造+养护”机制,推动采取PPP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整合公路冠名权、广告权及旅游、土地、农业等有关资源开发权,引入PPP模式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项目进行整体打包开发,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与考评工作,推动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建养主体责任。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完善农村公路防灾减灾管理体系,建立灾毁保险制度,提升抗灾抢修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设施可按照所有权和管护权分离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农村供水设施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建立和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问题。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鼓励实行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厕所、畜禽圈舍的标准化建设和提质升级,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健全村屯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林业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快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农村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及运营,实现农村电网投资多元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落实输配电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国家农网改造升级资金。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十五)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合作,参与不涉及许可的电信设施投资、电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服务活动。鼓励基础电信企业推动光纤、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网络和“广电云”基础网络建设向自然村延伸,持续完善农村通信网络。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对农村地区的资费进行优化,逐年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的通信使用资费,支撑数字乡村建设和农村电商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电局)

(十六)完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实行择优录用、市场禁入等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合同管理,强化项目参与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四、建立健全定价机制

(十七)合理确定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规模化供水工程水价由政府确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与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分类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障运行”原则确定生活用水价格,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投资的工程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由供水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全区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收取和运营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收费制度。加强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探索建立农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建设。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后期运行维护。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全区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生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确保农业用电价格相对稳定。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建立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利用价格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发展分布式太阳能照明、取暖,支持余电上网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提高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广西建设,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降低网络资费。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利用光纤接入、4G、微波等多种技术解决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问题,提升接入能力。普及高速宽带应用,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生产等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农村地区用户提供100Mbps以上速率的宽带接入服务。针对农村地区用户推出优惠使用宽带资费政策,提高农村用户宽带上网的性价比。鼓励电信企业面向贫困群体推出定向优惠套餐。统筹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与脱贫攻坚等任务的衔接,实现农村地区光纤宽带、4G网络和“广电云”网络建设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农村电子商务、智慧农业、返乡创业等协同推进,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大数据发展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强化规划引领。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多规合一”要求,衔接各类规划,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供气、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强化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方便村民出行、交往、休憩、生活的交通设施、休闲场地设施、集中取水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建设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法治保障。坚决执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或制订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完善并推广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自管自用”、“简易招标”等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由受益对象自建、自管、自用。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作用,指导和引导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

(二十三)强化分工协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牵头做好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并定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扶贫、林业、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其他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全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也要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资金的保障力度,构建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内容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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