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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作为组织控制论的一种方式,应该发挥名副其实的作用。然而,那些只是给予一些救助保护措施,或者单单依靠家庭能量,或者依靠流浪儿童自身力量等方式,企望改变儿童流浪生活方式和行为已经远远不够了,因此也谈不上回归主流社会目标之实现。因此,为了使救助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使许多流浪儿童从中得到人生教益,调查者依据调查实践经验得到的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路径的...
由于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社会工作者的产生历史不太长,人们尚未来得及对社会工作者的性质进行经验性认识、经验性反思以及知识性积累,从理论研究上更缺乏这方面较完善的工作。因此,对于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社会工作者,笔者只能对调查研究中得到的感性认识或者感觉进行论述。
目前我国各个省、区、市的流浪儿童救助组织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以先有的民政遣送站为基础,由于其只是起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之中的一个过程性作用,因而远远不够,应该在更广领域设置多种具有针对性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形式。
从流浪儿童、流浪生活和流浪文化三个相互联系的范畴上可以看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不仅必须具备科学性,而且还必须具备完整性和技术性,对此首先就要构建理论体系和框架。有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理论认识,才能证实和指导哪些是真正的可行性假设,以避免通常在考虑问题时,仅仅将经验主义作为证据,总是会自觉不自觉地从自身经验、利益和立场出发,武断地用本位产生的需要诠释流浪儿童救...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始于人类生存方式问题,与人类的存在质量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等同性本质,必须共同推进才能提高人类发展的总体水平,也才能使每个人真正受益。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对象以流浪儿童这个“人”为主。可是这个“人”不是纯粹的“人”,而是由流浪生活和流浪文化熏染的“流浪人”,因此,救助保护工作的对象必须涉及流浪儿童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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