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政策措施

  (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分类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到2012年底前,省民政厅要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与评估办法。到2013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设区市要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各设区市要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及时发放。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全面建立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负责跨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五)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到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接收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在7日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7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到2012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省、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 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省、市、县三级要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查询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省以上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根据当地低保对象数量,按照每年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省、设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四)强化责任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2012年12月24日